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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案號:(2021)鄂01知民初243號
二審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384號
一審裁判結果:
一、武漢光谷生物醫(yī)藥產業(yè)園發(fā)展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6000元;
二、駁回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本院經審核,米拓公司提供的電子數(shù)據(jù)保全證據(jù)與本案爭議有關,本院予以采信。該證據(jù)表明光谷公司被訴侵權網站底部顯示:“技術支持:網站建設鄂ICP19013032號”,點擊“網站建設”另彈出瀏覽器窗口進入“www.…….com”頁面。對于該證據(jù)能否達到米拓公司的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在案證據(jù)予以綜合評述。
米拓公司主張光谷公司被訴侵權網站底部鏈接指向的域名所涉企業(yè)系建站的第三方,并認為光谷公司惡意與建站公司串通,未披露雙方的委托合同以逃避法律責任。但本案中尚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光谷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行為,相反,光谷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網站系其委托第三方所建。原審法院將光谷公司的賠償總額(含維權合理開支)酌定為6000元雖然較低,但整體上基本適當,尚在原審法院合理裁量幅度范圍內,本院不再予以調整。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知民終38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洋湖街道和順路269號綠景欣苑二期2棟1219號。
法定代表人:劉波,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海軍,男,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光谷生物醫(yī)藥產業(yè)園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湖開發(fā)區(qū)高新大道8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樂,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先平,北京德恒(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猛,北京德恒(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拓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武漢光谷生物醫(yī)藥產業(yè)園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谷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鄂01知民初2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于2022年5月10日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上訴人米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海軍,被上訴人光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先平、朱猛參加訴訟。
展開全文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米拓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光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米拓公司的“米拓企業(yè)建站系統(tǒng)[簡稱:MetInfo]v5.3.19”(以下簡稱涉案建站軟件)著作權的行為、賠償米拓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3萬元,并負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未能認定光谷公司與第三方建站公司故意串通、惡意逃避侵權責任的事實,應當認定光谷公司為侵權源頭。(二)原審法院認定的賠償金額過低。光谷公司故意庇護實施侵權的建站公司,應當認定其自愿承擔侵權源頭的法律責任。根據(jù)打擊侵權源頭的司法精神和建站行業(yè)市場價格,光谷公司應當承擔2萬元至3萬元的合理賠償金額。(三)原審法院未考慮本案的社會意義。侵權制造者因軟件的可復制性和無額外成本,不斷降低侵權軟件的售價;大量明知侵權后果的使用者,主動尋找、購買侵權盜版軟件,并不斷壓價;從而導致權利軟件或市場建站價格非常低的社會假象,嚴重阻礙了計算機軟件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過低地確定本案的賠償金額,不但無法化解社會矛盾,而且會促使更多的人放棄主動購買正版軟件或堅持自主創(chuàng)新。
光谷公司答辯稱:(一)本案中不存在光谷公司和第三方惡意串通、逃避侵權責任的事實。光谷公司經營范圍不包括互聯(lián)網,光谷公司因網站建設較早和員工更替,已無法提供相關合同等證據(jù),也無法查找到當時的建站公司。(二)原審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合理。光谷公司沒有侵權故意,且了解本案情況后及時整改,停止了可能存在的侵權行為。光谷公司也不存在使用涉案建站軟件獲取商業(yè)利益的行為,米拓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光谷公司對其造成了實際損害。
米拓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一)光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米拓公司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二)光谷公司賠償米拓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包含為制止光谷公司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三)光谷公司在其官網首頁及《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為期一個月的致歉聲明,消除影響;(四)光谷公司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向米拓公司頒發(fā)“軟著登字第0557589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該證書記載米拓公司系名稱為“MetInfo企業(yè)網站管理系統(tǒng)v5.0”軟件的著作權人,該軟件開發(fā)完成日期為2012年9月13日,首次發(fā)表日期為2012年11月14日,登記號為2013SR051827。在米拓公司網站(xxx.cn)上有涉案建站軟件版本(發(fā)布日期:2017年9月25日)可供免費下載使用。該軟件《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xié)議》載明:用戶可以在完全遵守最終用戶協(xié)議的基礎上將MetInfo應用于各類網站,而不必支付軟件授權使用費;用戶無論以任何用途、程度、方式(修改或美化),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體或任何部分,未經商業(yè)授權許可,軟件頁面頁腳處的版權標識“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公司下屬網站(xxx.cn)的鏈接必須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米拓公司對于非法去除版權標識和鏈接的網站或用戶有權啟用法律程序進行維權和索賠。
光谷公司提交的公證書中光盤顯示,按照視頻中的方法,在安裝時沒有顯示《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xié)議》,但經查驗,相關文件安裝包中的確有該協(xié)議。
光谷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1日,其登記經營范圍為生物醫(yī)藥園區(qū)建設、開發(fā)及經營等。
2019年11月24日、2019年12月10日,米拓公司分別通過百度取證方式對光谷公司網站(域名www......cn)的網頁文件進行證據(jù)固定。經查看,光谷公司網站首頁備注“技術支持:武漢網站建設”,未標注“Powered by MetInfo”或米拓公司的“xxx.cn”或“www.mituo.cn”網站鏈接。www.biopark.com.cn20191210224533.tar中的“離線頁面.html”或“資源文件目錄\www.biopark.com.cn\cache\lang_json_admin_cn.html”文件中有出現(xiàn)“米拓”兩次匹配結果及25次“MetInfo”字樣。按照相同路徑對比,“getpassword.html”“sitemap.html”文件與涉案建站軟件,在文件路徑、文件名、源代碼等多處相同。光谷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比對意見書,認為其使用的建站系統(tǒng)與米拓公司軟件完全不同,文件數(shù)量、目錄結構、可視化界面、數(shù)據(jù)庫結構(表、字段)均不相同。原審法院于2021年9月1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再一次比對,光谷公司稱米拓公司取證的為殘留文件,實際未使用米拓公司系統(tǒng)。經核實,在光谷公司收到原審法院立案信息后即將與米拓公司有關的標識在其網頁中進行了刪除,光谷公司稱其重新進行了建站,已不構成侵權。
光谷公司向原審法院出具《武漢光谷生物醫(yī)藥產業(yè)園發(fā)展有限公司網站修改情況說明》,稱其網站最后一次改版時間大概為2017年,不排除建站時技術人員為學習和研究,在其不知情的情況通過安裝等方式試用過多個建站系統(tǒng),最終于2018年正式購買“fastadmin”軟件授權,于2020年知曉本案訴訟后,進行了清理,并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備份了當時的網站數(shù)據(jù),涉及米拓公司的殘留文件占總文件數(shù)量不足千分之一,且刪除后并不影響網站正常運行。
原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米拓公司提交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根據(jù)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記載,可以初步確認米拓公司系“米拓企業(yè)建站系統(tǒng)V5.0”軟件的著作權人。涉案建站軟件版本系MetInfo5.0版本的升級,米拓公司提交了涉案建站軟件的源代碼以及首次發(fā)表的證據(jù),故可以認定米拓公司系涉案建站軟件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其有權對侵害其軟件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米拓公司舉證的光谷公司網站網頁文件與涉案建站軟件程序的比對結果表明,光谷公司網站采用了米拓公司涉案建站軟件網站模板的內容生成。雖然涉案建站軟件可供最終用戶免費下載使用,但光谷公司網站未按《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xié)議》的約定保留米拓公司的相關版權標識,不能被認為是得到《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xié)議》授權許可的行為,其復制使用軟件結果構成對米拓公司署名權、復制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米拓公司并未舉證光谷公司存在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jié),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行為,或者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行為,對米拓公司主張侵害其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光谷公司關于其系采用其他的軟件構建網站的答辯意見,首先,光谷公司稱其網站系由第三方搭建,但一直未提供第三方的具體信息;其次,在米拓公司進行取證之后,光谷公司將其網站中與涉案建站軟件的有關內容進行了刪除,而并未就刪除之前的內容進行公證等形式固定證據(jù),無法提供米拓公司取證時光谷公司網站的真實原貌。故原審法院對光谷公司的上述答辯意見不予采信。因米拓公司確認光谷公司在原審中使用軟件已不構成侵權,故原審法院對米拓公司關于要求光谷公司停止侵害涉案建站軟件著作權行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米拓公司因侵權所受實際損失及光谷公司違法所得不明,原審法院綜合考慮米拓公司涉案建站軟件價值、光谷公司侵權行為方式與性質等因素,酌定光谷公司賠償米拓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6000元。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與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鄂01知民初243號民事判決:一、武漢光谷生物醫(yī)藥產業(yè)園發(fā)展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6000元;二、駁回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武漢光谷生物醫(yī)藥產業(yè)園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光谷公司未補充提供新的證據(jù)。米拓公司補充提供了湖南云電司法鑒定所電子數(shù)據(jù)保全證據(jù)。經質證,對于米拓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jù),光谷公司沒有意見,認為因為前期公司人員變更,不了解情況,請求法院予以審查。本院經審核,米拓公司提供的電子數(shù)據(jù)保全證據(jù)與本案爭議有關,本院予以采信。該證據(jù)表明光谷公司被訴侵權網站底部顯示:“技術支持:網站建設鄂ICP19013032號”,點擊“網站建設”另彈出瀏覽器窗口進入“www.…….com”頁面。對于該證據(jù)能否達到米拓公司的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在案證據(jù)予以綜合評述。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已經查明的基本事實有證據(jù)佐證,米拓公司、光谷公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本案被訴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發(fā)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本案應當適用2010年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3年第二次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光谷公司侵害涉案建站軟件著作權的責任承擔問題。
本案中,光谷公司主張涉案網站系其委托第三方搭建,但其并未提供第三方的具體信息,該項主張不能成立。光谷公司在其所建網站中去除涉案建站軟件中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權,損害了米拓公司的身份權益,同時也割裂了米拓公司與涉案建站軟件之間的聯(lián)系,對米拓公司廣告效益等財產性權益產生影響。鑒于米拓公司在其《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xié)議》中表示允許用戶在保留其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的條件下復制、修改涉案建站軟件,故原審法院認定光谷公司侵害米拓公司對涉案建站軟件的復制權不當。根據(j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光谷公司停止侵害的方式是其要么停止使用涉案建站軟件,要么在其所建設網站程序中恢復米拓公司版權標識(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公司下屬網站鏈接信息(xxx.cn、www.mituo.cn)。鑒于雙方均認可被訴侵權網站在本案起訴后未再使用涉案建站軟件,故原審法院不再判令光谷公司停止侵害行為并無不當。
關于涉案侵權的損害賠償金額,應綜合考慮涉案建站軟件免費許可情況、商業(yè)許可的市場價格、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持續(xù)期間、侵權人是否承認其侵權行為等訴訟誠信狀況、權利人市場整體維權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本案中,光谷公司在二審期間并未否認其侵權行為,且光谷公司在本案訴訟發(fā)生后及時對被訴侵權網站進行了整改,主動停止了被訴侵權行為以防止了侵權后果的擴大,上述情節(jié)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考量因素。米拓公司主張光谷公司被訴侵權網站底部鏈接指向的域名所涉企業(yè)系建站的第三方,并認為光谷公司惡意與建站公司串通,未披露雙方的委托合同以逃避法律責任。但本案中尚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光谷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行為,相反,光谷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網站系其委托第三方所建。原審法院將光谷公司的賠償總額(含維權合理開支)酌定為6000元雖然較低,但整體上基本適當,尚在原審法院合理裁量幅度范圍內,本院不再予以調整。
光谷公司侵害了米拓公司就涉案建站軟件享有的署名權,但米拓公司在原審程序中主動放棄要求光谷公司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故本院對此不再予以評述。
綜上所述,米拓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余曉漢
審判員 何 雋
審判員 薛 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賓岳成
書記員 吳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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